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市商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2015-10-1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瓦罐香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济南市市中区济微路30号2层209室,而非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南辛庄西路186号,法定代表人:王长川,股东:王长川、张羽,经营范围为:酒店管理;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金融、资本投资咨询、民间融资业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设计;软件的开发及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济南瓦罐香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5年8月12日申请注册“瓦罐香沸”第17655215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但截止2018年6月19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济南瓦罐香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瓦罐香沸”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玉娟,女,××××年××月××日生,汉族,无业,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吴令敏,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解晓薇,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羽,男,××××年××月××日生,汉族,济南瓦罐香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杨光,山东诚功(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瓦罐香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长川,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光,山东诚功(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娟与被告张羽、被告济南瓦罐香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查,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涉及商业特许经营,属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通过网络广告关注被告济南瓦罐香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推广的加盟项目“瓦罐香沸”,并与被告济南瓦罐香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联系、考察,并向被告支付25000元预付款,后因种种原因原、被告未签订合同,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济南瓦罐香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羽承担连带责任返还原告合同预付款25000元并支付及利息。经审查,被告济南瓦罐香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的涉案项目涉及商业特许经营,因此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该案应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亓 蕾
人民陪审员 高 霞
人民陪审员 李迎春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周炜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