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合肥 - 上海 - 衢州更多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2民初12239号

裁判日期:2016-06-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魏老香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幢101,而非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栋,法定代表人:魏利娟,股东:魏利娟、王军华,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限分公司经营)、餐饮服务(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限分公司经营);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市场调查;企业形象策划;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投资;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管理咨询;专业承包;销售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五金交电、办公用品、建筑材料、工艺品、家具、服装鞋帽、金属材料、厨房用具、日用杂货;销售食品。

原告张俊,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付新岭,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春辉,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老香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7幢12层1201。
  法定代表人魏利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广兴,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硕,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诉被告魏老香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守玉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俊撤回对被告魏老香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闻汉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付莎莎

  • 魏老香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幢101
  • 官网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栋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热门标签:
    魏老香 火锅 魏老香火锅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