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2民初12232号
裁判日期:2016-06-29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魏老香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幢101,而非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栋,法定代表人:魏利娟,股东:魏利娟、王军华,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限分公司经营)、餐饮服务(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限分公司经营);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市场调查;企业形象策划;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投资;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管理咨询;专业承包;销售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五金交电、办公用品、建筑材料、工艺品、家具、服装鞋帽、金属材料、厨房用具、日用杂货;销售食品。
原告邓永飞,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付新岭,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春辉,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老香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7幢12层1201。
法定代表人魏利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广兴,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硕,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永飞诉被告魏老香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永飞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永飞撤回对被告魏老香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邓永飞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闻汉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付莎莎
书记员 孙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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