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丰民(知)初字第15532号
裁判日期:2016-01-06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71号立业大厦一层北区01,法定代表人:周安江,股东:毛鹏飞、周安江,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转让;会议服务;市场调查;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文具用品、金属材料、厨房用具、日用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9年2月18日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周安江,股东毛鹏飞、周安江没有注册“缤果时光”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缤果时光”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立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漆小晖,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卫丽,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71号立业大厦一层北区01。
法定代表人周安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岩,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立涛与被告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创餐饮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涛的委托代理人韩卫丽,被告荣创餐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立涛起诉称:2011年12月30日,王立涛申请注册了“宾果时光·BINGOTIME”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2类和第43类;2012年2月28日,王立涛注册了“宾果时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2类和第43类,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在饮品奶茶行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荣创餐饮公司在各种网站上大肆使用“缤果时光·BINGO”标识,生产经营与王立涛同类和相类似的产品,在其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缤果时光·BINGO”的商品标识,以“缤果时光·BINGO”为品牌招商加盟,其加盟商的门店牌匾也肆意使用该标识,其使用的“缤”字与王立涛使用的“宾”字读音相同,字形相似。荣创餐饮公司使用含有“缤果时光”字样的商标进行产品宣传、招商加盟等行为是企图利用王立涛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品牌价值来推销自己,引起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混淆,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第10376086号、第10541459号、第10541460号、第1037608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3、被告赔偿原告证据保全费用2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荣创餐饮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荣创餐饮公司所使用商标与王立涛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注册类别不同,为非类似商品,非近似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二、“宾果时光”并非知名商品,荣创餐饮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三、王立涛没有证据证明其商标正在使用;四、荣创餐饮公司使用的“缤果时光”系从案外人北京上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处受让取得,为善意使用;五、王立涛主张20万元的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4日,王立涛经核准注册第10541460号和第10541459号“宾果时光”文字及图形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柠檬水;果汁冰水(饮料);汽水等商品及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等服务项目上,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7月14日至2023年7月13日止。
2013年3月14日,王立涛经核准注册第10376081号和第10376086号“宾果时光·BingoTime”文字及图形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柠檬水;果汁冰水(饮料);汽水等商品及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等服务项目上,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3日止。
2015年6月3日,王立涛的委托代理人向北京市首佳公证处提出申请并于当日对互联网上涉嫌侵犯王立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相关信息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北京市首佳公证处为此出具(2015)京首佳内民证字第02572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02572号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记载,证据保全过程如下:由公证人员对计算机IE浏览器进行检查,确认已清空电脑缓存及历史记录后,在其监督下,王立涛的委托代理人在IE浏览器界面登录网址为www.aqitao.com的网站,进入“茶饮加盟_咖啡加盟_奶茶店加盟—缤果时光官网”,将部分网页页面截图,依次保存,后关闭该网页。然后在IE浏览器界面登录网址为360.1382828.com/ws/bgsg_ps/index.htm?comeID=264564的网站,进入“缤果时光,开店就挣!”网页,进入“诚信认证”栏目,点击其中“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弹出相应界面并对该页面进行截图,进入“星级评定”栏目及“项目视频”栏目并分别截图。荣创餐饮公司不认可网址为www.aqitao.com及360.1382828.com/ws/bgsg_ps/index.htm?comeID=264564的网站的网页内容系其发布,主张荣创餐饮公司无官方网站并且从未在网络上发布任何招商信息,但认可公证书截图中“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截图均为荣创餐饮公司的证件信息。另外,王立涛和荣创餐饮公司均认可公证书中所述的网址为360.1382828.com/ws/bgsg_ps/index.htm?comeID=264564的网页,系28商机网的页面。以上二网站中显著位置标注“缤果时光·BINGO”文字及图形标识,该标识包含“缤果时光”文字,还包括英文字母“BINGO”和图形,图形主色调为绿色。在28商机网网页中在页面顶端标注“缤果时光”文字,在迷你创业店、超值标准店等项目的店铺门头均标注“缤果时光·BINGO”标识。
2014年7月11日,案外人北京上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缤果时光”文字商标在第35类和第43类服务上申请注册,受理申请号分别为第14684935号和第14684847号的商标,受理日期均为2014年9月23日。诉讼中,申请号为第14684847号的商标状态为“商标注册申请等待驳回复审”,申请号为第14684935号的商标状态为“商标无效”。
荣创餐饮公司辩称其对包含“缤果时光”四个字的标识作为商标使用是因其获得北京上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授权。2014年9月1日,荣创餐饮公司与北京上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书,受让取得申请号为第14684847号和第14684935号的“缤果时光”文字标识的权利。
2015年1月27日,北京上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北京上达投资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6日,国家版权局出具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197326的作品登记证书,内容为“缤果时光·BINGO”文字及图形的标识,著作权人及作者均为北京上达投资有限公司,创作完成时间和首次发表时间均为2014年8月15日。
以下对荣创餐饮公司的“缤果时光”文字商标和作为商标使用的“缤果时光·BINGO”文字及图形标识统称为“缤果时光”系列标识。
王立涛为证明荣创餐饮公司使用“缤果时光”系列标识进行招商加盟,并已授权他人使用“缤果时光”系列标识并有相应获利,提交了荣创餐饮公司的宣传手册、王立涛的委托代理人与荣创餐饮公司经理刘珍珍和汲姓经理的录音资料及其在荣创餐饮公司注册地址拍摄的照片打印件、名片、产品列表复印件及其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7月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米阳大厦一层所拍摄的缤果时光饮品店照片打印件。荣创餐饮公司不认可刘珍珍和汲姓经理系其公司员工,亦不认可宣传手册、录音、照片打印件、名片及产品列表复印件的真实性。荣创餐饮公司不认可缤果时光饮品店照片打印件的真实性,亦表示即使该照片真实,该加盟店亦非其授权经营。
荣创餐饮公司辩称其使用“缤果时光”系列标识用于展厅展示,邀请客户参观体验,主要以加盟连锁为主要营销方式,但服务项目主要是提供货物、设备以及进行培训管理,不会授权他人使用“缤果时光”系列标识。
诉讼过程中,王立涛提供其实体店照片打印件,拟证明其实际使用了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宾果时光”注册商标,荣创餐饮公司不认可其真实性;荣创餐饮公司在大众点评网上下载的“宾果时光”店铺图片打印件,拟证明其使用的商标与王立涛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不构成近似,王立涛认可该照片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王立涛为证明其为本案证据保全的公证费用支出,提交了公证受理通知单及公证费发票,票面金额2000元。荣创餐饮公司认可公证受理通知单及公证费发票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与本案的关联性。
上述事实,有原告王立涛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搜狐网页打印件、公证书及公证光盘、宣传手册、照片打印件、录音光盘、名片、公证费发票和被告荣创餐饮公司提供的商标转让协议书、工商查询打印件、照片打印件、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作品登记证书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王立涛作为第10376086号、第10541459号、第10541460号、第10376081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荣创餐饮公司所使用的“缤果时光”系列标识的主要识别部分均含有“缤果时光”文字。王立涛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均含有“宾果时光”文字。“缤果时光”和“宾果时光”读音相同,呼叫识别具有一致性,二者的文字部分差别仅在于“缤”和“宾”字,其余文字排列组合相同,字形、含义相近。“缤果时光”系列标识中的“缤果时光·BINGO”文字及图形标识与第10376086号、第10376081号“宾果时光·BingoTime”注册商标虽然在颜色、英文字母大小写上存在差别,但是均含有英文单词“bingo”,即英文字母的部分读音、含义相同。综上,“缤果时光”系列标识与第10376086号、第10541459号、第10541460号、第10376081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在第02572号公证书中28商机网网页显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截图均为荣创餐饮公司的证件信息。王立涛提供的宣传手册中的总部公司名称及地址均系荣创餐饮公司的信息,且荣创餐饮公司在诉讼中认可其使用“缤果时光”系列标识进行招商加盟。在荣创餐饮公司未提供其他反证的情况下,正常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该行为由无经济利益关系的第三人所为的几率极低,即使第02572号公证书中所述28商机网信息非荣创餐饮公司直接发布,也可认定是经其授权发布,宣传手册系荣创餐饮直接或间接提供。
在第02572号公证书中28商机网的涉案网页多处显著位置及在迷你创业店、超值标准店等项目的店铺门头均标注“缤果时光”系列标识,在宣传手册的每一页顶部位置及店面展示部分的店铺门头均突出使用“缤果时光”系列标识中“缤果时光·BINGO”文字及图形标识,故本院对荣创餐饮公司辩称其不会授权他人使用“缤果时光”系列标识的意见,不予支持。
王立涛在本案中主张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10376086号、第10541459号、第10541460号、第10376081号商标,其中第10541459号和第10376086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等服务项目上,第10541460号、第1037608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柠檬水;果汁冰水(饮料);汽水等商品上。荣创餐饮公司辩称“缤果时光”系列标识的使用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第35类特许经营和餐饮管理服务,与王立涛的第10541459号和第10376086号注册商标属于不同的服务类别,不构成在类似服务上使用。对于第10541459号和第10376086号注册商标,根据第02572号公证书中28商机网的涉案网页信息,荣创餐饮公司从事对外品牌加盟的特许经营活动,其授权他人在店铺门头使用“缤果时光”系列标识的行为的目的是向终端消费者表明其销售店铺(无论是直营店还是加盟店)提供的商品来源,或者是向潜在的被特许人告知其将获得的特许经营资源特别是将有权在其加盟店中使用何种品牌,荣创餐饮公司对“缤果时光”系列标识的使用方式显然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或者是商业管理服务,而与王立涛的第10541459号和第10376086号注册商标构成类似服务,在商标构成近似的情况下,在其与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故对荣创餐饮公司的该项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第10541460号和第10376081号注册商标,从目前查明的事实来看,虽然无确实证据显示荣创餐饮公司在其商品外包装上使用了包含“缤果时光”文字的商标标识,但从其在28商机网网页上的宣传来看,其大量地使用包含“缤果时光”文字的表述展示其经营内容,且在其店面招牌等处使用“缤果时光”等标识,实质上起到了标识其来源的效果。荣创餐饮公司对涉案“缤果时光”系列标识的使用,落入王立涛的第10541460号和第10376081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在商标构成近似的情况下,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造成混淆或误认,侵犯上述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上,荣创餐饮公司使用的“缤果时光”系列标识与王立涛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10376086号、第10541459号、第10541460号、第10376081号商标构成近似,且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侵害了第10376086号、第10541459号、第10541460号、第10376081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王立涛提供的录音、名片、照片打印件,录音中无法确认谈话人汲某和刘珍珍系荣创餐饮公司员工,且荣创餐饮公司亦不认可该录音的真实性,也不认可汲某和刘珍珍系其公司员工。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录音、名片、照片打印件的真实性亦无法认定。故王立涛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荣创餐饮公司主张王立涛并未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结合荣创餐饮公司提供的从大众点评网上下载的“宾果时光”店铺图片打印件与王立涛提供的其使用“宾果时光”字样的商标的实体店铺照片,可以认定在诉讼阶段包含“宾果时光”注册商标有进行实际使用,故对荣创餐饮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荣创餐饮公司侵犯了王立涛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的法律责任。关于经济损失,本院王立涛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数额的合理性,本院将综合第10376086号、第10541459号、第10541460号、第10376081号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荣创餐饮公司的主观故意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侵权情节等予以确定,不再全额支持王立涛的诉讼请求。王立涛主张其为本案支出公证费2000元,属于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原告王立涛第10376086号、第10541459号、第10541460号、第1037608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立涛经济损失四万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立涛合理支出二千元;
四、驳回原告王立涛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0元,由原告王立涛负担9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4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霖
人民陪审员 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 孙顺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杜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