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12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2016-03-3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炫时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1-2-1001室,而非山东省济南市东环国际广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王荣付,经营范围为:智能光学仪器、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新材料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丝巾、丝绸、纺织用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销售;美甲服务;化妆品、服装鞋帽、工艺礼品、文具用品、办公用品、体育用品、日用品、汽车配件、劳动保护用品、工艺美术品、洗涤用品的批发;展台、展架的设计及安装。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济南炫时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虽于2015年7月20日申请注册“黄金笔”第17469614号第16类书写工具商品商标,但截止2016年1月14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济南炫时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黄金笔”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金安福,男,生于1982年3月19日,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委托代理人覃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昶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炫时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荣付,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安福诉被告济南炫时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安福以与被告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安福与被告济南炫时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和解,原告方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安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金安福负担。
审判员 李峻岭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