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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0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2016-03-1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4399号90幢316室,而非上海市嘉定区马陆封周路655号希望大厦,法定代表人:朱丹丹,股东:朱丹丹、周立军、马立、谢志杰,经营范围为: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化学品),仓储服务,物流装备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务,服装服饰、建筑装潢材料、钢材、机械设备及配件、电线电缆、五金交电、制冷设备、机电设备、阀门、水泵、自动化设备、高低压开关柜、办公用品、日用百货、工艺礼品、包装材料的批发、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麦力”第39类货物递送服务商标,但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和“麦力”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杜学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代理人夏芙蓉,江苏金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丹丹,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威,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麦力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马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学民与被告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麦力物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学民经本院依法催缴仍不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谦
审 判 员  刘燕萍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 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4399号90幢316室
  • 官网地址:上海市嘉定区马陆封周路655号希望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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