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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2015-11-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萌趣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16号之三2101房,法定代表人:黎世科,股东:黎世科、梁双斌,已经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迪尼巴拉”第8062839号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刘智庭,而非广州萌趣服饰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黎世科,股东黎世科、梁双斌,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萌趣服饰有限公司和“迪尼巴拉”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雅丽,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广州萌趣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已注销)。
  法定代表人:黎世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雅丽诉被告广州萌趣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雅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83元,减半收取391.5元,由原告李雅丽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徐晓红
人民陪审员    吴财辉
人民陪审员    郑秋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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