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开执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2015-12-23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江苏瑞美尔特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南通市开发区通富南路39号,法定代表人:翟吉钧,股东:翟吉钧、翟吉明,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批发与零售。一般经营项目:餐饮管理服务;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江苏瑞美尔特食品有限公司虽已受让“瑞美尔特”第30类夹心面包商品商标,但江苏瑞美尔特食品有限公司和“瑞美尔特”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经济开发区惠民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增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瑞美尔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通富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翟吉钧,董事长。
关于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与江苏瑞美尔特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开商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决:被执行人江苏瑞美尔特食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用于购买瑞美尔特烘焙连锁专用现金券的货款3824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366元。因被执行人江苏瑞美尔特食品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瑞美尔特食品有限公司对外负债较多,现已歇业。该公司的经营场所系向南通瑞美尔特食品投资有限公司租赁,且已被南通瑞美尔特食品投资有限公司出售给江苏泽瑞电力滤波有限公司。本院经查询金融部门、房地产及车辆管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瑞美尔特食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该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其他诉讼文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开商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周修俊
审判员 陆荫唐
审判员 缪 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