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市商初字第1729-1号
裁判日期:2015-10-19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山东美食美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济南美食美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济南市市中区顺河东街66号银座晶都1号楼1007室,法定代表人:宋传新,股东:张海涛、宋传新,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餐饮企业管理咨询;食品的技术开发及转让;产品包装设计;预包装食品(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机械设备的批发、零售。
原告王祝平,男,××××年××月××日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代理人宋一鸣,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美食美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宋传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双,男,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于汉明,男,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祝平与被告山东美食美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祝平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祝平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祝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祝平负担。
审 判 员 许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代理 胡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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