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民终549号
裁判日期:2016-03-1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山东美食美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济南美食美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济南市市中区顺河东街66号银座晶都1号楼1007室,法定代表人:宋传新,股东:张海涛、宋传新,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餐饮企业管理咨询;食品的技术开发及转让;产品包装设计;预包装食品(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机械设备的批发、零售。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倩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聊城市。
委托代理人王祥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聊城东昌顺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山东省聊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美食美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宋传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滕涛,山东金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倩倩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美食美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商初字第1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倩倩以已与山东美食美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倩倩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倩倩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张倩倩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 梅
审 判 员 郎家涛
代理审判员 高 静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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