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知)初字第26902号
裁判日期:2016-03-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恒佳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中央档案馆西侧(原温泉镇农业服务中心办公楼)255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苗新强,已于2018年10月1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7921029号第9类收银机商品商标为“易拉宝”而非“易拉支付”,且截止2017年7月6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和“易拉支付”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建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土建工程师。
被告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29幢23层2712。
法定代表人熊飞,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峰,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鹏与被告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拉宝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鹏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易拉宝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鹏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建鹏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 炎
人民陪审员 侯春华
人民陪审员 宋长玲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倪 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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