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粤0111执388号
裁判日期:2016-05-26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杰英天汉广告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二路179号115铺2楼,而非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二路万达广场B区2栋110-118号,法定代表人:陈延钊,股东:沈阳集英天汉科技有限公司、陈延钊,经营范围为:计算机技术、软件开发;广告代理、发布、制作;教育信息咨询(不含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教育学研究;文艺晚会策划、组织服务;批发贸易。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宝贝丫”第9155825号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申请人为北京集英天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而非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陈延钊、股东沈阳集英天汉科技有限公司,且截止2015年4月11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宝贝丫”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石榴,身份证住址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王红英。
原告石榴诉被告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被告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榴支付人民币100000元、返还货款人民币33114.95元、支付受理费2962元;若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5年12月31日,石榴以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6076.95元,本案执行费194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职权向银行、房管、车管及工商部门查询并前往现场查询了被执行人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具体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逾期未回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111执3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文宇
审 判 员 邓居诚
助理审判员 刘燕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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