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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商)初字第26445号

裁判日期:2016-04-0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快乐屋科贸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爱童坊科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0号2号平房,法定代表人:夏玉磊,股东:陈卫章、夏玉磊,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服装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形象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会议服务(不含食宿);承办展览展示;经济贸易咨询;网络销售日用品、服装、鞋帽、工艺美术品、体育用品、家用电器、汽车配件、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不含三轮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装饰材料、计算机软件及外围设备、医疗器械(限Ⅰ类)。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小叮当”第6809144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前方集团有限公司,而非北京快乐屋科贸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夏玉磊、股东陈卫章,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快乐屋科贸有限公司和“小叮当”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赵蕾,女,××××年××月××日出生。

被告北京快乐屋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0号2号平房(新村企业集中办公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蕾与被告北京快乐屋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填写的北京市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依法传唤原告,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二百四十九元,由原告赵蕾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李佳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田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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