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商)初字第17481号
裁判日期:2016-01-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快乐屋科贸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爱童坊科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0号2号平房,法定代表人:夏玉磊,股东:陈卫章、夏玉磊,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服装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形象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会议服务(不含食宿);承办展览展示;经济贸易咨询;网络销售日用品、服装、鞋帽、工艺美术品、体育用品、家用电器、汽车配件、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不含三轮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装饰材料、计算机软件及外围设备、医疗器械(限Ⅰ类)。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小叮当”第6809144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前方集团有限公司,而非北京快乐屋科贸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夏玉磊、股东陈卫章,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快乐屋科贸有限公司和“小叮当”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郭前广,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北京快乐屋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0号2号平房(新村企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夏玉磊,经理。
原告郭前广与被告北京快乐屋科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前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六十八元,由原告郭前广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王淼淼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