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92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2016-03-3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亿佳亿能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湖北华亿超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62号关南福星医药园4幢9层6号,而非武汉市东湖高新开发区光谷大道光谷总部国际,法定代表人:张明杰,股东:张明杰、陈培森,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节能环保产品、机械设备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相关产品开发与推广。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爱车无忧”第17098681号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商标申请人为北京聚尚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而非湖北亿佳亿能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张明杰,股东张明杰、陈培森,且截止2015年11月3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湖北亿佳亿能科技有限公司和“爱车无忧”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朱庆福。
委托代理人:张阳,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亿佳亿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62号关南福星医药园4幢9层6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杰。
原告朱庆福诉被告湖北亿佳亿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林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庆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庆福负担。
审判员 彭林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