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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鄂01民辖终107号

裁判日期:2016-03-28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亿佳亿能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湖北华亿超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62号关南福星医药园4幢9层6号,而非武汉市东湖高新开发区光谷大道光谷总部国际,法定代表人:张明杰,股东:张明杰、陈培森,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节能环保产品、机械设备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相关产品开发与推广。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爱车无忧”第17098681号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商标申请人为北京聚尚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而非湖北亿佳亿能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张明杰,股东张明杰、陈培森,且截止2015年11月3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湖北亿佳亿能科技有限公司和“爱车无忧”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亿佳亿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62号关南福星医药园4幢9层6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磊。

上诉人湖北亿佳亿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2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湖北亿佳亿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与请求:本案中,双方在签订《合同书》后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若产生纠纷,双方一致同意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请求撤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21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武汉仲裁委员会审理。

被上诉人张磊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8日,湖北亿佳亿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磊签订一份《合同书》。该合同第七章关于”合同效力、免责、争议、期限等”的第5项约定: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本着协商的原则解决,在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应向本合同的签约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同时,该合同的尾部注明:签约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开发区光谷总部国际。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任何一方应向本合同的签约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涉案合同的签约地,即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开发区光谷总部国际,属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案诉讼标的额在30,000,000元以下,属于武汉市基层人民级别管辖范围。因此,涉案合同中的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为有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主张的”双方在签订《合同书》后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若产生纠纷,双方一致同意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但上诉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炜
审判员     危永波
审判员     刘 卫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汤学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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