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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九法民初字第16515号

裁判日期:2016-04-1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市东方爱婴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523号楼14层11702,而非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512号融科望京中心A座1703,法定代表人:贾军,股东:香港华泰投资有限公司、成都东爱教育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贾军,经营范围为:儿童智力开发及信息咨询;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前述业务;从事百货、儿童玩具、儿童用品、机械设备、教学教具、电器设备、电子计算机及软件、家具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货物进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专项管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该企业于2008年1月16日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原告丁彧祺,女,汉族,××××年××月××日生。
  法定代理人丁宇,男,汉族,××××年××月××日生。

被告重庆聪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华大道1891号附1号1幢5-1。
  法定代表人金克容。
  被告北京市东方爱婴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号11-2幢二层2369、2369-1。
  法定代表人贾军。

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原告丁彧祺诉被告重庆聪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市东方爱婴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彧祺撤回对被告重庆聪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市东方爱婴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彧祺负担。

审 判 员  邱 颖
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
人民陪审员  李自宏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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