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2民初3648号
裁判日期:2016-01-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汇美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9号8层805室,而非北京大兴区団忠路,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胡红清,经营范围为:工程监理;企业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市场调查;经济贸易咨询;技术开发;销售服装、服饰、箱包、针纺织品、工艺品、日用品、汽车配件、电子产品、通讯设备(需要审批的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汇美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香榭丽舍”第13389538号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商标,但截止2016年2月15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汇美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香榭丽舍”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林宪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汇美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原告林宪久诉被告汇美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宪久立案时,本院向其出示了《诉讼费用交纳告知书》,告知其应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收到本院交款通知书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林宪久在该《诉讼费用交纳告知书》上签名确认。
故原告林宪久应在收到本院交款通知书后七日内交费,如未按期交纳,则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林宪久于2016年1月20日收到本院签发的交款通知书,但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故此,本院认为:原告林宪久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林宪久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付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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