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杭余良商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2014-07-2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前身为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勾庄姚家路5号,法定代表人:唐磊,股东:郎胜、程碧霞、唐磊,经营范围为:食品经营;餐饮服务;饮品的研发;企业管理;企业形象及品牌设计;水电安装(除电力设备);房屋租赁;计算机信息技术服务、网络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机械设备上门维修。
原告:浙江星源厨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戴月星。
委托代理人:金明萱。
被告: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唐磊。
委托代理人:顾荣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星源厨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星源厨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星源厨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星源厨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8元,减半收取699元,由原告浙江星源厨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富春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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