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民初39号
裁判日期:2016-03-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3158招商加盟网比对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瑞余烤鱼堂实为济南瑞鱻餐饮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香港街二期1号楼607,法定代表人:苗芸,股东:山东冠一餐饮集团有限公司、苗芸、赵延琳,经营范围为:餐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技术的研发、推广及技术转让。
原告洪保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
被告济南瑞鱻餐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苗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保平与被告济南瑞鱻餐饮技术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保平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洪保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保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洪保平负担。
审 判 长 刘军生
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
人民陪审员 常兆芝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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