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民终1361号
裁判日期:2016-05-3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卓锐精诚商贸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卓锐精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特16号(盘龙工业园),而非湖北省武汉市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盘龙汽车城盘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汪东舟,股东:朱雷、汪东舟,经营范围为:文娱用品、家具、电动车、自行车研发、生产、销售,童车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卓锐精诚商贸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11月13日申请注册“新豪庭”第15684195号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商品商标,但截止2015年6月19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卓锐精诚商贸有限公司和“新豪庭”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卓锐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特16号。
法定代表人:汪东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胜武,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景峰,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健发。
登记字号:漳州市芗城区阿发电动自行车行。
上诉人武汉卓锐精诚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殷健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武汉卓锐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卓锐精诚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卓锐精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武汉卓锐精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黎伟雄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曹文兵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舒 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