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91民初2408号之二
裁判日期:2016-05-1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彭上兴富路6号汇桥大厦3001-3003房,法定代表人:陈西,股东:乐海、杨阳、陈西,已于2016年7月19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虽已受让“宇创”第5261731号第42类主持计算机站(网站)服务商标,但广州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宇创”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反诉被告)肖蕴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乌龟碑59号1单元102。公民身份号码:513031××××××××0034。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彭上兴富路6号汇桥大厦3001-3003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陈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林,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肖蕴峰诉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本反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肖蕴峰、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本、反诉的申请,均称原、被告已经就本案达成和解,且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双方案涉纠纷就此了结。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肖蕴峰、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肖蕴峰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肖蕴峰的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肖蕴峰负担(此款原告(反诉被告)肖蕴峰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此款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 曾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