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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92民初237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6-03-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商趣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港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B5栋2-3层03室,法定代表人:聂雷坤,股东:聂雷坤、胡和昆、刘凯,已于2017年3月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商趣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5183956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为“星云”而非“星云国际”,且截止2017年11月28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商趣科技有限公司和“星云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郭四海。

被告:武汉商趣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港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B5栋2-3层03室。
  法定代表人:聂雷坤。

原告郭四海诉被告武汉商趣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林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施何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彭林、人民陪审员卢建荣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四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四海负担。

审 判 长   施何梅
审 判 员   彭 林
人民陪审员   卢建荣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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