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92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2016-03-3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商趣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港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B5栋2-3层03室,法定代表人:聂雷坤,股东:聂雷坤、胡和昆、刘凯,已于2017年3月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商趣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5183956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为“星云”而非“星云国际”,且截止2017年11月28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商趣科技有限公司和“星云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芳。
被告:武汉商趣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港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B5栋2-3层03室。
法定代表人:聂雷坤。
原告张芳诉被告武汉商趣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林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芳负担。
审判员 彭林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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