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初字第19997号
裁判日期:2015-10-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二商希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1号,而非北京市通州区绿色食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季凯,股东: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韩国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季凯,经营范围为:制造豆腐、豆浆、豆制品、豆芽菜、发酵制品、粉制品、面筋食品;销售自产产品;批发定型包装食品、蔬菜、饮料;委托加工豆制品、米面制品、粉制品、调味品、豆粉、素虾;从事定型包装食品、蔬菜、饮料的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该企业2007年02月27日前为内资企业,于2007年02月27日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二商希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虽已注册“白玉”第29类豆腐制品商品商标,但北京二商希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和“白玉”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西罗园供暖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7号。
负责人田根祥,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宇君,女,××××年××月××日出生。
被告北京二商希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季凯。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西罗园供暖分公司与被告北京二商希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西罗园供暖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西罗园供暖分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西罗园供暖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西罗园供暖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董 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