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2015-11-1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福天地(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新宫体育健身休闲园8号中福1号楼208,法定代表人:叶高,股东:周代海、陈义诚、叶高,经营范围为:城市园林绿化;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动分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汽车(不含九座以下)、汽车配件。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中福天地(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虽已注册“查理大帝”第37类室内装潢服务商标,但中福天地(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和“查理大帝”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迟广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
委托代理人刘艳华,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福天地(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号×××幢×××室。
负责人叶高,该分院总经理。
被告中福天地(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叶高,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叶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迟广勇与被告中福天地(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中福天地(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另案起诉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迟广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04元,由原告迟广勇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贞
审 判 员 钱建亮
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秋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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