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冀10民辖终177号
裁判日期:2016-05-1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美丽屋创意产业集团实为北京美丽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美丽屋装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奥林匹克花园113A幢住宅楼1-402室,而非北京市朝阳区东苇路美丽屋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毛胜,股东:毛胜、粟显笔,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服务;家居装饰及设计;销售电子产品、日用品、工艺品、建筑材料;清洁服务(不含餐具消毒);展览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美丽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毛胜,股东毛胜、粟显笔没有注册“神奇”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美丽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和“神奇”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辉。
委托代理人:王文萍,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美丽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奥林匹克花园113A幢住宅楼1-402室。
法定代表人:毛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王辉与被上诉人北京美丽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6)冀1082民初10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上诉人单方面履行了合同付款义务,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意见中关于管辖的规定。上诉人要求仍在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该案由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辉与被上诉人北京美丽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作协议书》第九条第四项中约定:“本合同履行地京东××经济开发区,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后仍无法解决的,应当提交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审理。”双方的约定明确具体,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上诉人王辉依合同规定履行了合同付款义务,该合同已实际部分履行。故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6)冀1082民初106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薛月琴
审判员 韩景录
审判员 徐福禄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毕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