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13民初第816号
裁判日期:2016-03-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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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锁山。
委托代理人齐颖,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飞普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工业园五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锁山与被告飞普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锁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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