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2014-12-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香港依黛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佛山市依黛丽内衣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河西大道东工业区3号厂房,而非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联安大道东4号,法定代表人:姚玉琼,股东:姚玉琼、危志强,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内衣及辅料、服装;销售:化妆品、鞋、帽、袜、婴儿纺织用品、手套、围巾;货物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玥玲珑”第3719003号第25类内衣商品商标注册人为佛山市依黛丽内衣有限公司股东危志强,而非佛山市依黛丽内衣有限公司,且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香港依黛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依黛丽内衣有限公司和“玥玲珑”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佛山枫莲内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杜成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子森,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婉菁,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依黛丽内衣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姚永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辉龙,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午君,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依黛丽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姚玉琼,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辉龙,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午君,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媛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宋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辉龙,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午君,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佛山枫莲内衣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依黛丽内衣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佛山市依黛丽内衣有限公司、广州市媛黛服饰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后原告佛山枫莲内衣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佛山枫莲内衣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枫莲内衣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45900元,由原告佛山枫莲内衣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安建须
代理审判员 徐允贤
代理审判员 余珂珂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结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