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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民终206号

裁判日期:2016-01-25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环球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号玉泉大厦写字楼8层813室,法定代表人:曹和明,股东:曹和明、龚淑贞,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销售机械电器设备、仪器仪表、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塑料制品、橡胶制品、金属材料、装饰材料、日用品、机械电器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机械设备制造(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金牛镇石庄子村北200米)。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环球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油博士”第6638982号第7类榨油机商品商标,但北京环球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油博士”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新,男,××××年××月××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环球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号玉泉大厦写字楼8层813室。
  法定代表人曹和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振全,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新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环球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同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商)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睿担任审判长,法官张辉、苏汀珺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新在一审中起诉称:2014年5月23日,江新购买环球同创公司“油博士”榨油机配套生产线一套,花费3.5万元。环球同创公司承诺7天内安装调试并技术指导。在调试中智能滤油机被损坏,环球同创公司将机器拉走,并于2014年6月27日给江新更换一台离心式连续炼油机。但调试时出油指标与环球同创公司承诺的指标严重不符,后江新多次要求再次调试,环球同创公司均不予理睬。环球同创公司售后服务滞后,造成江新无法以油坊加工方式经营,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江新退回“油博士”榨油机生产线一组,环球同创公司退还购机款3.5万元;2.判令环球同创公司赔偿损失6.5万元;3.案件受理费由环球同创公司承担。

环球同创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同意在江新返还涉案“油博士”榨油机生产线的情况下,退还江新购机款3.5万元,不同意江新其他的诉讼请求。理由为,涉案设备出油率是正常的,环球同创公司积极履行售后服务,并作出了售后保证。江新的损失并非由环球同创公司造成。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江新通过网络等渠道了解到环球同创公司销售的“油博士”榨油机等产品。经口头协商,江新向环球同创公司订购了“油博士”榨油机生产线一组,价款共计3.5万元。2014年5月17日、5月23日,江新向环球同创公司指定的账户分别转账1.5万元、2万元。2014年5月23日,环球同创公司将设备运送至江新位于江苏省×××市包场镇×××村的家中。同年5月31日,环球同创公司要求派人调试机器,江新短信告知环球同创公司“菜籽没准备好,暂缓调试”。同年6月5日左右,江新通知环球同创公司来调试,同年6月13日,环球公司员工到江新处调试机器。次日,在调试过程中,滤油机配件损坏,环球同创公司于同年6月27日将更换的滤油机运至江新处,后再次调试机器。但江新认为机器出油率指标严重不符。2014年7月18日,环球同创公司向江新出具证明,内容为:“江苏省×××市包场镇×××村×××组客户江新,于5月18日在上海经销部购买Z180榨油机壹台,D2型离心式滤油机壹台,F型电炒料机壹台,T3提升机壹台,以上设备总价叁万伍仟元整,已经上门安装好设备,并且培训好客户江新榨油机、滤油等技术和操作。我公司承诺以上设备主要部件从到货日期起(2014年5月23日)在壹年内出现质量问题(易损件除外,易损件包括加热系统和电器系统,正常磨损除外),配件发回公司可以免费更换。特此证明”。之后,江新认为购买的榨油机不能正常榨油,严重影响了其生产经营,遂要求环球同创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双方协商未果,故发生本案诉讼。

一审庭审中,双方确认涉案的“油博士”榨油机生产线一组包括:YBS-Z180型榨炼一体化榨油机1台(含TS-300G吸料机1台),YBS-F型电加热温控预警炒料机1台及YBS-D2型便携离心式连续炼油机1台。

经该院法庭释明,江新未就涉案产品质量提出异议。同时江新提交了其多名邻居和客户签字的证明及环球同创公司的宣传材料,欲证实涉案产品出油指标严重不符。江新陈述称,因环球同创公司售后服务不到位,机器并未调试好,影响其加工经营,按照环球同创公司宣传材料上的利润计算方法,要求赔偿其预期利润损失6.5万元。

环球同创公司提交了江新的短信截图及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陈述称其公司为江新多次调试了涉案产品,机器运行正常,无任何质量问题,且承诺并实际履行了售后服务。出油率受多种因素影响,宣传材料上明确注明,提供的仅是成本产值及利润的核算模式,数据仅供参考,不同意赔偿江新要求的预期利润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银行转账凭证、环球同创公司出具的证明、宣传材料、手机短信照片、江新提交的证明等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依据上述证据,江新与环球同创公司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到法律保护。江新要求环球同创公司退还其购机款3.5万元,并同意返还上述“油博士”榨油机生产线一组,环球同创公司亦同意在江新退还上述产品的基础上退还购机款,故该院对江新要求环球同创公司退还其购机款3.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持异议。关于江新要求环球同创公司赔偿其预期利润损失6.5万元一节,该院认为环球同创公司依约向江新交付了涉案产品,并两次派员工调试了机器,江新亦予认可,现江新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实环球同创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及江新所受预期利润损失,故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环球同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江新货款三万五千元,同时江新退还环球同创公司“油博士”榨油机生产线一组,包括YBS-Z180型榨炼一体化榨油机一台(含TS-300G吸料机一台)、YBS-F型电加热温控预警炒料机一台及YBS-D2型便携离心式连续炼油机一台;二、驳回江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江新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要求判令环球同创公司赔偿因违约给江新造成的经济损失6.5万元。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环球同创公司承担。其主要上诉理由是:

2014年5月,江新通过央视7套节目,了解到环球同创公司销售的“榨油机产品”。2014年5月17日和5月23日江新两次向环球同创公司付款后,环球同创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将设备运送到江新处,并约定江新从通知环球同创公司调试培训之日起的7日内进行安装调试,并技术培训。2014年6月5日电话通知环球同创公司可以安排技术员来上诉人处安装调试并培训指导,环球同创公司一拖再拖,直到6月13日才派人上门调试。6月14日,环球同创公司派来的技术员在调试中把滤油机弄坏,同天技术员把滤油机拉走,第一次调试培训不成功。后江新多次电话催促,环球同创公司才在6月27日将滤油设备重新运来,并于6月29日再次调试。第一家226斤菜籽只榨出34斤菜籽油,出来的菜饼湿且油亮,很明显没有榨干。所谓的技术员也束手无策,只说第一家就是这样,再榨就好了。第二家带来300斤大豆,炒了100斤开榨,结果也只榨出5斤豆油。两次压榨和环球同创公司承诺的出油指标严重不符,技术员毫无办法。两家农友要求江新赔偿,其他农友纷纷告退,二次开榨不成功是事实。经与总部联系,环球同创公司答应将再次派人调试,并答应出具正规发票给江新。7月20日江新收到环球同创公司7月18日的证明,不但没有提供发票,反而说设备已经安装调试好,并培训好客户江新操作技术。江新当日双挂号信寄出回信不予认可,环球同创公司始终不予理睬,9月24日江新又特快专递寄出信件一封,环球同创公司还是沉默。

江新认为,从江新6月5日通知环球同创公司调试之日起到6月29日第二次调试,环球同创公司已经违返了7天调试培训好江新的承诺,第一次是调试中滤油机损坏,不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是该技术员技术不行,对榨油机性能不熟悉造成,另一种原因是由于榨油机本身就存在质量问题,但不管是何种原因,都是环球同创公司的责任,和江新无任何责任关系。出油指标与环球同创公司承诺的严重不符。宣传资料中环球同创公司承诺的油菜籽出油率为38%,大豆出油率为15%,而第二次的开榨中,油菜籽的出油率仅为15%,大豆出油率为5%。而油菜籽的出油率公认的35%左右,高不过40%,低不过32%,环球同创公司提供所谓的最好的机器设备,安排了最好的技术员进行调试培训,出油率仅为15%和5%,不能作为“机器设备运行正常并培训好客户江新”的依据。江新认可环球同创公司两次派人上门调试培训,但从来也没有认可环球同创公司已经培训好客户江新的说法,江新多次致信环球同创公司,指出调试不成功,环球同创公司均置之不理,这样的售后服务是不负责任的售后服务。如果说6月29日的调试及培训是成功的话,技术员应当让江新现场签字确认。综上,环球同创公司存在明显的违约和欺诈行为,直接导致江新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油坊,应当承担因违约给江新造成的经济损失。

其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2015年12月28日江新把菜籽送到海门包场油脂有限公司化验室,该实验室出具的原料检验报告书,证明江新的油菜籽出油率是高的,不是环球同创公司的技术员到江新那里榨的15%的出油率;2、2012年、2013年、2014年的当地农户家里和海门包场油脂有限公司以料换油计算单,证明每一年6月上旬时农户兑换菜籽,把菜籽给海门包场油脂有限公司,海门包场油脂有限公司就能给农户35%的菜籽油,当地菜籽的出油率都能达到35%;3、江新上网查的一些文章,证明菜籽出油率都在35%。

环球同创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江新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不同意江新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请求驳回江新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环球同创公司上门服务没有违约,是在合理时间范围期间,延时安装,调试都是江新行为造成的,环球同创公司没有责任。江新2014年5月23日购买机械设备后,在合理调试约定期内,2014年5月3日手机短信通知:菜籽没准备好,暂缓调试。2014年6月4日通知环球同创公司过去调试,环球同创公司同意安排人7—8日过去,环球同创公司买到九日到达的车票,上诉人说9日已晚,不要调试了。(4日至9日是在约定的7日之内)已经过季节了,没菜籽了。于是,电话向环球同创公司声称要到当地海门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因海门法院告知江新在合理范围内,差一天不是理由,因此,江新又于2014年6月11日通知去调试。环球同创公司安排人员第二天到达,6月13日调试。安装调试中发现滤油机气泵损坏,可能是运输过造成,其他方面正常,出油率都很好。气泵是通用型,环球同创公司决定自费当地购买,江新提出换一个新型号,于是环球同创公司把损坏滤油机拉回,再把新型号运去,6月27日新的D2型滤油机(原是其他型号)到达江新处,6月29日技术人员安装调试,时间抓的很紧。综上可以看出,延误安装调试,都是根据江新的意见,江新自己的行为是延期延时的原因,与环球同创公司无关。二、江新开始到诉讼前这一段时间的行为表现出其购油机不是要榨油或作生意,而是故意找事端要赔偿。从购机后不让去调试,到过去调试差一天再次拒绝让安装调试,及主动换机型号后安装调试,嘴上说的心里想的是要赔偿,多次说要赔偿金50万元,后又没钱交诉讼费,又变成判决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三、环球同创公司技术人员反映,安装调试机械质量工作状况正常,当时江新是满意的,只是最后一次说延误了他的榨油期,要求赔偿,但直至这时江新也没提机械油质量问题。四、江新在法庭上拒绝对机械进行鉴定,查验,硬性提出赔偿损失数额,最高50万元,后决定6.5万元,实际没提出任何证据加以证明。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是公平公道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江新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其对江新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不予质证,认为与本案无关,且不能证明与江新当时压榨的菜籽是同一类。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新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新证据,且不能证明该部分单据上载明的榨油所用菜籽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结合一审卷宗的证据材料及开庭笔录,经二审审理,对一审判决所查明的本案事实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并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江新与环球同创公司之间是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到法律保护。江新要求环球同创公司退还其购机款3.5万元,并同意返还上述“油博士”榨油机生产线一组,环球同创公司亦同意在江新退还上述产品的基础上退还购机款,对此本院不持异议。

关于江新要求环球同创公司赔偿其预期利润损失6.5万元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江新不能证明环球同创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并且其提供的证据与其主张的预期损失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其要求环球同创公司赔偿预期利润损失的前提并不存在。综上,江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江新负担一千四百二十五元(已交纳一千零八十八元,余款三百三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由北京环球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八百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二十五元,由江新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梁 睿
审 判 员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苏汀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依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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