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民申1699号
裁判日期:2016-06-0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环球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号玉泉大厦写字楼8层813室,法定代表人:曹和明,股东:曹和明、龚淑贞,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销售机械电器设备、仪器仪表、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塑料制品、橡胶制品、金属材料、装饰材料、日用品、机械电器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机械设备制造(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金牛镇石庄子村北200米)。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环球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油博士”第6638982号第7类榨油机商品商标,但北京环球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油博士”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新,男,××××年××月××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环球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号玉泉大厦写字楼8层813室。
法定代表人:曹和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江新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环球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同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新申请再审称:我通过电视及上网方式对环球同创公司生产销售的“油博士”榨油机进行了了解,环球同创公司下属上海分公司寄来产品宣传资料。2014年5月23日以3.5万元价格购买了榨油机一组,环球同创公司未及时调试,后调试中把滤油机弄坏,更换后再次调试,但出油指标与环球同创公司承诺的出油率严重不符。环球同创公司始终未能解决出油率低的问题,导致我不能正常经营油坊,应予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环球同创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安装调试延时是江新原因造成,我公司积极配合江新的要求。江新在两次调试中没有提出榨油机出油率的质量问题。江新提出的索赔理由和数额,没有证据支持。
本院认为:一审诉讼中江新要求环球同创公司退还其购机款3.5万元,并同意返还“油博士”榨油机生产线一组,环球同创公司同意退还购机款,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江新该项诉讼请求。关于江新要求赔偿损失6.5万元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法院认为江新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环球同创公司存在违约,并且其提供的证据与其主张的预期损失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江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燕
代理审判员 王 宁
代理审判员 胡昌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劲功
书 记 员 张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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