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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2015-08-1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3158招商加盟网比对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伟帮皮具护理连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26号之一的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18楼01、02单元,而非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111-113号白云大厦26层,法定代表人:陈伟,股东:广州联和创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梅、倪念勇、黄彩辉、陈伟,经营范围为:鞋和皮革修理;材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市场调研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能匠”第12595187号第7类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广州能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而非广州伟帮皮具护理连锁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陈伟,股东广州联和创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梅、倪念勇、黄彩辉,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

原告:李虎青,身份证住址:山西省清徐县。
  委托代理人:程晶磊,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伟帮皮具洗护连锁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广州伟帮皮具护理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舒辉,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由,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李虎青诉被告广州伟帮皮具洗护连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上午8时45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虎青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被告广州伟帮皮具洗护连锁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李虎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虎青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190元,减半收取1095元,由原告李虎青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徐晓红
人民陪审员  郑秋明
人民陪审员  冼静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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