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商)初字第18140号
裁判日期:2015-10-1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德喜天地科贸有限公司前身为艺传天下(北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恒欣华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德喜尚品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技园区外环西路26号院65号楼三层,而非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外环西路26号院67号楼B座2层,法定代表人:潘运阳,股东:陈烁、潘运阳,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销售日用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玩具、文具用品、医疗器械(限一类)、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工艺品、化妆品;服装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服务;劳务服务;会议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企业形象策划;婚庆服务;城市园林绿化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德喜天地科贸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喜丽”第44类理疗服务商标,但北京德喜天地科贸有限公司和“喜丽”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罗海倩,女,1993年3月1出生,土家族。
被告北京德喜天地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外环西路26号院65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潘运阳,经理。
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向原告罗海倩直接送达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罗海倩至今未交纳上述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罗海倩在本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永斌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温迎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