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粤0111执514号
裁判日期:2016-02-19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杰英天汉广告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二路179号115铺2楼,而非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二路万达广场B区2栋110-118号,法定代表人:陈延钊,股东:沈阳集英天汉科技有限公司、陈延钊,经营范围为:计算机技术、软件开发;广告代理、发布、制作;教育信息咨询(不含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教育学研究;文艺晚会策划、组织服务;批发贸易。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宝贝丫”第9155825号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申请人为北京集英天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而非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陈延钊、股东沈阳集英天汉科技有限公司,且截止2015年4月11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宝贝丫”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被执行人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王红英。
原告XX扬、黄子瑜、黄敏之与被告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裁决,案件受理费4210元,由被告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16年1月8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以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移送执行标的为421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111执5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文宇
审判员 邓居诚
审判员 金 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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