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初字第13350号
裁判日期:2015-12-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奥宇隆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嘉业大厦B座1604室,法定代表人:齐合普,股东:张淑芝、张晓杰、齐合普,经营范围为:销售包装食品;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设计、制作;电脑图文设计;销售日用百货、医疗器械(一类)、文化体育用品、工艺美术品、化妆品。
原告史佳卉,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雅琴,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奥宇隆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嘉业大厦B座1604室。
法定代表人齐合普,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新春,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史佳卉诉被告北京奥宇隆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宇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奥宇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实际经营地址在北京市大兴区金源利德大厦,故认为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要求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奥宇隆公司与史佳卉在双方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了由奥宇隆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奥宇隆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管辖。奥宇隆公司的注册地虽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嘉业大厦B座1604室,但在本院向该地址发送了司法专邮后,邮局以原址查无此公司为由退回。诉讼期间,史佳卉一方亦到上述地址,发现该地点无人,大门紧闭。根据史佳卉提供的线索,2015年11月3日,本院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60栋金源利德大厦送达,当时在该大厦外侧巨型液晶屏上,正在发布奥宇隆公司的广告。在该大厦11层,本院发现奥宇隆公司的标识及办公人员后,将传票及其他送达手续留置该地,虽该地址工作人员否认奥宇隆公司在此办公,但之后奥宇隆公司即到法院领取了传票。庭审中,奥宇隆公司承认其实际办公地点在此,合同签订地也在此,并提供了2013年2月26日其与北京金源利德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一份,载明奥宇隆公司租赁北京金源利德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60栋11层精装修房屋,面积823.3平米,租赁期限自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综合以上查明的事实,奥宇隆公司的实际办公地点位于大兴区,故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京奥宇隆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宁
人民陪审员 王云霞
人民陪审员 吴桂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