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6行审18号
裁判日期:2016-04-07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30幢24层2412,而非丰台区富丰路2号星火科技大厦2812,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谭弘凤,已于2018年11月1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8月15日申请注册“惠品国际”第15166452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截止2019年4月26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惠品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
法定代表人余巨川,局长。
委托代理人薛立斌,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薛金龙,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干部。
被执行人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30幢24层2412(园区)。
法定代表人谭弘凤。
2014年8月25日起,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30幢24层2412(园区)从事招收”惠品国际商城”合作商的经营业务。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夸大宣传效果,吸引客户与其签订”惠品国际商城”合作协议,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10日期间,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墙上设置有”中国电商行业十大品牌、重合同守信誉AAA企业、质量服务诚信AAA企业、中国3.15诚信企业、质量检验国家标准合格产品、中国百强优秀企业、互联网销量首选领导品牌”等奖牌,橱窗中摆设有”重合同守信用AAA企业、互联网销量首选领导品牌、中国电商行业十大品牌、质量检验国家标准合格产品、质量服务诚信AAA企业、中国3.15诚信企业、中国百强优秀企业”等证书。自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7月10日期间,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宣传手册中发布含有以下内容:”除此之外,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正式在上海股票交易中心挂牌上市,象征着我们惠品国际已经成为一个国际化企业,公司也将秉承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来回报客户、回报社会”、”权威保证:全面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15诚信企业等各大国家权威机构专项指标测试并颁发证书”、”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证中心认证、中国产品质量技术鉴定中心认证、中国诚信AAA企业认证中心等各大认证体系认证”、”惠品国际商城系统是由五十多人研发团队协同开发的大型网购系统。系统设计严谨、结构合理、代码优质、测试严格、版本规划有序。从2010年发布首个版本以来,已逐步推出8个升级版本,功能不断丰富,系统更加稳定,可以满足任意大型网络应用项目的需要”、”2.产品的销售收入:赚取商城内所有产品的销售利润,以服装为例,一般一个订单代理商平均利润为30-50元左右,若每天有1000人访问你的商城,转化率为1%,单月销售额:5010单→500元30天/月=15000/月;3.网站广告收入:网站开8个图片广告位,每个广告位200-500元,也可以直接让别人在网站上做广告,每月收取对应的广告费。4.提供带收入:不管是为其它实体店批量供货还是单件售卖。每件产品利润在20-100元,代购每天2件50元/件30天/月=3000元。7.推荐优质供应商、赚取返点:代理商只需联系当地实力商户驻商城销售其商品,但可获得该商户商品销售净利润的10%-30%。如供应商一件产品利润在10-50元,一天销售100件一盈利预算:每天100件30(纯利)30天/月=90000元/月10%=9000元/月。”
经核实,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经营场所摆放的上述奖牌和证书是花6000元钱由个人制作的,未对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展过任何调查和评查工作,且证书和奖牌上记载的发放单位——中国产品质量技术监督中心、中国国际名牌发展促进委员会、全国优质品牌战略推广联合会、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未经民政部门登记。2015年3月25日,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挂牌,而非宣传中所称的”在上海股票交易中心挂牌上市”。”惠品国际商城”是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网上分销平台,于2014年8月25日开始上线运营,未进行过升级;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有员工36人,其中研发人员2人,没有五十多人的研发团队。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宣传的销售收入无任何事实根据。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布的上述信息内容与事实不符。
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京工商丰处字(2015)第8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5000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后,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缴纳罚款,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京工商丰处字(2015)第8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作出的京工商丰处字(2015)第8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限期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催告其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且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二○一五年九月七日作出的京工商丰处字(2015)第8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审 判 长 胡 亮
人民陪审员 李之仁
人民陪审员 李利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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