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知)初字第36624号
裁判日期:2016-02-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韩美国际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9号楼813-814,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胡建飞,经营范围为:销售日用品、针纺织品、家用电器、工艺品、办公用品、文体用品、家具、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投资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原告李云,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林丽,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美国际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9号楼813-814。
法定代表人胡建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凯,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洪松,男,××××年××月××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李云诉被告韩美国际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云以双方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云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云撤回对被告韩美国际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云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庆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易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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