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大民(商)初字第9980号
裁判日期:2015-10-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永大路1号院16号楼1层103室,法定代表人:余建华,股东:张亚红、余建华,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投资管理;经济贸易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器材、文具用品、服装、鞋帽、家庭用品、机械设备、五金产品(不含三轮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建筑材料。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10月28日申请注册“新创国际”第13434218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截止2015年6月1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和“新创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饶文新,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张亚红,经理。
委托代理李硕,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文新与被告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饶文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本案无法进入实体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二元,由原告饶文新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杨会芳
人民陪审员 王淑英
人民陪审员 王春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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