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8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2016-03-0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优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前身为杭州微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光裕路143号朗庭1幢407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刘飞,经营范围为:网上销售:服装服饰、鞋帽、箱包、针纺织品、丝绸制品、户外用品、工艺礼品、日用百货、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承接:计算机网络工程;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图文设计、网页设计、服装设计;其它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杭州优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刘飞没有注册“伊雪”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优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伊雪”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覃瑞琅。
被告杭州优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光裕路143号朗庭1幢407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瑞琅诉被告杭州优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覃瑞琅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覃瑞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瑞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瑞琅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 彦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代书 记员 傅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