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2民初2865号
裁判日期:2016-03-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健柏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沪松公路450号1幢F202室,而非,法定代表人:褚世亮,股东:褚世亮、王俊标,已于2019年1月2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商务部核查,上海健柏商贸有限公司和“蓝米鼠”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聂学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上海健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褚世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学瑜,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学芳与被告上海健柏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陈献茗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慧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22条……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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