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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秦商初字第2875号

裁判日期:2015-12-0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南京韵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南京彩佩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33号1幢四层L座,法定代表人:冯宁,股东:徐飞、冯宁,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研发、销售、技术咨询;电子产品研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投资咨询。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易惠购”第11250872号第42类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服务商标注册人为南京韵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徐飞,而非南京韵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且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南京韵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易惠购”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单元会,男,汉族,××××年××月××日生。

被告南京彩佩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33号1幢四层L座。
  法定代表人吴贤友。

本院审理原告单元会与被告南京彩佩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原告单元会与南京韵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签订编号为2015-(0512)-(0658)的《易慧购-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南京韵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告单元会提供网站技术服务,由原告单元会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费用等内容。

又查,南京韵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经工商核准变更为南京彩佩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该选择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所签订的《易慧购-合作协议》系技术服务合同,属知识产权类案件。现根据规定,南京市秦淮区内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南京运输法院审理,而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法应当将本案移送至南京运输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代理审判员  房春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 雯

  • 南京韵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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