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北执字第2923号
裁判日期:2016-01-29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14层14A02,而非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富丰路4号工商联大厦,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李翠平,已于2018年11月1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李翠平没有注册“联众易购”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联众易购”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刘正超。
被执行人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14层14A02。
法定代表人李翠平,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正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立亭
审判员 张其航
审判员 田继青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蒋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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