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鲁1626执290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6-05-17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邹平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山东维雅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邹平县黛溪办事处马庄村,而非山东省邹平县邹韩路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王胜平,经营范围为:新能源电动车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销售汽车(不含九座及九座以下乘用车)、汽车配件、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计算机软件、仪器仪表、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广告发布;承办展览展示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山东维雅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王胜平没有注册“维雅奇”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山东维雅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和“维雅奇”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李向军,农民。
被执行人山东维雅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邹平县。
法定代表人王胜平,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向军与被执行人山东维雅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作出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滨中商终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59800.00元,已执行0元,尚欠59800.0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滨中商终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宋守亮
审判员 成东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