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商)初字第17150号
裁判日期:2016-01-0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德喜恒丰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铭绱玥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26号院6号楼三层,而非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26号院6号楼,法定代表人:杨赞,股东:熊丹丹、杨赞,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销售日用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玩具、文具用品、医疗器械(限一类)、机械设备、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工艺品、化妆品;服装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服务;劳务服务;会议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企业策划;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小嘴猴”第16268905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申请人为北京明乐美科技有限公司,而非北京德喜恒丰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杨赞,股东熊丹丹、杨赞,且截止2017年6月15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德喜恒丰科技有限公司和“小嘴猴”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彩红,女,××××年××月××日出生。
被告北京德喜恒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26号院6号楼三层(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赞,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敦明,男,××××年××月××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彩红与被告北京德喜恒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永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温迎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