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2民初4675号
裁判日期:2016-02-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源动力餐饮集团实为北京盛世源动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万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东街46号院上营办公服务楼2号楼2层229室,法定代表人:王岩,股东:王长川、王岩、张羽,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技术推广;企业策划;营销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零售针纺织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日用杂货、化妆品、工艺品(不含文物)、办公用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零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经济贸易咨询;货物进出口。(“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乔东家”第17450513号第30类包子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济南新支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北京盛世源动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王岩,股东王长川、王岩、张羽,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盛世源动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乔东家”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艳春,女,××××年××月××日出生。
被告北京盛世源动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翠景北里1号楼20层2003,注册号110112016274377。
法定代表人王岩,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春与被告北京盛世源动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春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艳春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艳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三元,由原告王艳春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四百九十八元退还原告王艳春。
审判员 晋 怡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斐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