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锦江民初字第2110号
裁判日期:2015-04-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金研儿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486号和业广场2004房,而非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486号和业广场二十层,法定代表人:高友堂,股东:李义文、高友堂,经营范围为: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服装批发;鞋帽批发;日用器皿及日用杂货批发;箱、包批发;家具批发;婴儿用品批发;家居饰品批发;编制、缝纫日用品批发;文具用品批发;纸张批发;工艺品批发;其他文化娱乐用品批发;投资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调研服务;时装设计服务;饰物装饰设计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金研儿”第6960802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成都雅格丹妮服饰有限公司,而非广州金研儿服饰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高友堂,股东李义文、高友堂,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金研儿服饰有限公司和“金研儿”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余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告成都雅格丹妮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耀安。
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的原告余敏诉被告成都雅格丹妮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敏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敏的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敏承担。
代理审判员 徐俊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