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2015-06-0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世纪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特1号(同安公寓)1栋1单元14层1、3、4室,而非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永红工业园188号,法定代表人:秦金明,股东:李江竹、秦金明,经营范围为:水产养殖技术开发、转让;节能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的开发、销售及技术咨询、转让;企业管理策划;商务会议策划;机电设备、电子产品的安装;建筑材料、服装鞋帽、家用电器的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武汉世纪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秒洁”第19096344号第7类电动擦鞋机商品商标,但武汉世纪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和“秒洁”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岚波。
被告武汉世纪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新江岸五村永红工业园右四栋。
法定代表人秦金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岚波与被告武汉世纪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岚波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岚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岚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139元、邮寄费20元,合计159元由原告刘岚波负担。
审判员 罗 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杨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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