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鄂硚口执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2014-12-11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奇艺新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武汉启德瑞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2栋4层4号,而非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2栋A座4楼,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周子成,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形象策划;餐饮技术开发、推广及技术服务;饮食文化的传播管理;节能环保餐饮设备、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厨具用品、家居用品、健身器材、机械设备、家用电器、五金交电、电子产品的批零兼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武汉奇艺新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冰吧客”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服务商标,但武汉奇艺新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冰吧客”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张宝学,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武汉奇艺新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2栋4层4号。
法定代表人周子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宝学与被执行人武汉奇艺新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7日作出的(2013)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宝学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人民币1372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相关信息,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的(2013)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4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人民币13720元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生
审判员 张长江
审判员 成晓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夏建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