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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4103号

裁判日期:2015-03-3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16层1601室,而非北京市大兴区高米店南兴创大厦1601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潘凯,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经济贸易咨询;销售服装、鞋帽、服饰、家庭用品、工艺美术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产品(不含三轮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11月1日申请注册“天空国际”第13464938号第38类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服务商标,但截止2015年4月13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天空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16层1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承超。
  委托代理人王剑峰,男,××××年××月××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传航,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志涛,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杰,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九空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传航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商)初字第11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第九空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靖
审 判 员   钱丽红
代理审判员   韩耀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璇

  • 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16层1601室
  • 官网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高米店南兴创大厦1601室
  • 免费电话:4006-1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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