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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3024号

裁判日期:2015-03-1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16层1601室,而非北京市大兴区高米店南兴创大厦1601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潘凯,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经济贸易咨询;销售服装、鞋帽、服饰、家庭用品、工艺美术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产品(不含三轮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11月1日申请注册“天空国际”第13464938号第38类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服务商标,但截止2015年4月13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天空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16层1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承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剑锋,男,××××年××月××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维珍,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米发明(胡维珍之夫),男,××××年××月××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维珍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商)初字第13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本院依法向上诉人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82元,由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慧平
审 判 员 李 丽
代理审判员 赵婧雪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 迪

  • 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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